一、財會十號公報修訂前後比較 :
現行法令之規範 修訂後 修訂前 ERP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方法 ●按正常產能分攤 ●一般係按實際產能分攤
衡量方法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得採用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先進先出法(FIFO)  ●先進先出法(FIFO )   
●加權平均法 ●後進先出法(LIFO)  
●個別認定法
(僅不可替換之存貨項目可採用)
●加權平均法  
●個別認定法  
減損評價時所採存貨之項目 ●應逐項比較之 ●個別項目
●符合限定條件得分類比較 ●分類項目  
●勞務存貨應個別項目比較 ●全體項目  
勞務存貨 ●勞務得為存貨 ●無相關規定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之認列 ●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認列為營業外收支  
 
     二、鉅茂ERP相關解決方案 :
(一) 存貨成本不可包含閒置成本 :
根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之十號公報內容第6、19項要求, 固定製造費用宜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 而不宜按實際產量分攤。實際產量若異常高於正常產能, 企業宜以實際產量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以避免存貨帳列金額高於實際成本。
變動製造費用宜以實際產量為基礎分攤。
換言之, 固定製造費用之分攤採 Max(正常產能, 實際產量)。

設定各部門所屬之工作中心在考量既定維修情況下每月可投入總工時。
透過本作業, 系統自動計算
(A)實際產能 : 加總自製入庫作業之總工時
(B)標準產能 : 來自《正常產能設定》之可投入總工時
當(B)>(A), 計算閒置產能金額=固定製造費用*[(B)-(A)]/(B)
實際納入成本分攤的固定製造費用=
  原來的總固定製造費用-閒置產能金額
 
(二) 續後衡量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 刪除總額法比較基礎
為不影響《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大類" 之既有管理與分析, 另外增加對產品的 "財會分類" 欄位, 以因應企業欲採分類評估跌價損失之需求。
可依成品、半成品、原物料設定呆滯存貨各庫齡期間的呆帳提列% (適用有效期限制或存貨越久越賣不出去的行業),
e.g. 3個月以內提列 0%
3~6 個月 20%
6~9 個月 40%
9~12個月 60%
12個月以上 100%
提供市場價格設定、估計售價設定、 銷售費用(估計售價×0....﹪)、淨變現價值、 呆滯庫齡分段評量、剔除已提列之呆滯庫存、 跌價損失評估 等功能。
計算平均耗用比例、工製費、材料金額比例
 
針對原物料、半成品, 提供
(1)可供銷售 : 來自售價分析的淨變現價值。
(2)供生產 : 由至完工應投入成本多階推算淨變現價值。
可根據此二種金額及產業狀況選擇最終要依哪個淨變現價值評量跌價損失。
 
依產品個別項目提列跌價損失 :
當(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
  跌價損失=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
亦提供依 "分類項目" 評量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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